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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律师胜诉:撤销定远县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人:浏览次数:时间:2018-09-20

原告:
定远县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许文春律师
被告:
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号:
(2018)皖1126行初15号
案情
定远县李某经定远县有关单位招商,在定远县定城镇投资,并在该项目所建厂房内成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汽车修理、保养等业务。
2017年该区域,因西外环改造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是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12月1日,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2017年12月6日,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定远县某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所用的房屋系违法建(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2017年12月12日作出《拆除催告书》
,限期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安徽国恒拆迁律师团陈丹丹律师、许文春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等系列法律文书是在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通过行政违法强拆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同时,在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拆决定时,也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超越职权等问题。
因此,陈丹丹律师、许文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走访当地征收拆迁相关单位,了解相关情况,迅速制定维权方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提出定远县法院不宜管辖本案,最后经指定,由凤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胜诉:
2018年8月28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126行初15号
行政判决书,判决:
撤销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定行执)限拆决字(2017)2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评析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很多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政府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以拆除违法建筑的手段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同时,行政强拆也不需要支付补偿费用。
因此,安徽国恒拆迁律师团陈丹丹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违法建设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在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错过起诉期限,将导致该决定生效并且房屋被合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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