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官网!

网站地图| 关注微信| 全国咨询热线:0551-65166758
×

认定子女抚养权的根本原则

发布人:浏览次数:时间:2018-07-21

   认定子女抚养权的根本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这其中,“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热门资讯